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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朗族的社会经济

来源:本站原创 编辑:金沙藤 发布时间:2012-09-14
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,布朗族地区社会发展很不平衡,大体可分为两类地区:西双版纳勐海布朗山、西定和巴达一带保留着不同程度的原始公社残余;临沧和思茅地区受汉族和其他经济、文化发展较快的民族的影响,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。西双版纳布朗族村寨多数具有农村公社的特点,由几个至十余个不同血缘的家族组成。生产工具、房屋、牲畜等属个体家庭所有,土地所有制不同程度地保留家族公有、村社公有和私人占有3种类型。少数村寨保留有家族公社的特点。家族公社由同出于一个祖先(布朗语叫“戛滚”,即“氏族或氏族集团”的若干小家庭组成。在家族范围内的土地、森林、牧地均属“戛滚”全体成员公有。每年春播前由家族长主持按户分配一次土地,收获分别归各户所有。这类土地无论家庭或个人只有使用权,不能买卖。离村寨较远的社有土地,由村社直接管理,凡村社成员均可自由耕种。近代以来,在家族公有和村社公有的土地内,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,个别村寨的耕地、宅地、茶园等通过买卖或变相掠夺等形式,转变为头人、富裕户所有。村社内的头人,一般是选举产生;村寨以上的头人“叭”则由傣族土司委封,定期为傣族领主收缴税贡,摊派劳役等。此地区的布朗族生产水平很低。在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临仓地区和思茅地区,地主富农通过高利贷、典当、买卖、抵押和凭借政治特权,残酷剥削广大贫苦农民。国民党政府推行反动的保甲制度,并与当地的地主恶霸勾结在一起,横征暴敛,拉丁派款,更加深了布朗族人民的苦难。布朗族主要从事农业,种植旱稻、玉米和豆类,还比较普遍地植茶、种棉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布朗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。党和政府从布朗族地区的实际出发,区别不同情况,有步骤地对布朗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。1953年春完成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土地改革,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,于1956年秋采取和平方式进行了土地改革;对还保留原始公社残余的地区,则通过帮助大力发展生产,开展互助合作,逐步消灭落后制度的残余。在党和兄弟民族的帮助下,他们逐步开垦水田,兴修水利,变刀耕火种为精耕细作,变垦新弃旧为固定轮作,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。勐海布朗山一带的茶叶产量大幅度增长,成为中国出口“普洱茶”的主要基地之一。布朗族地区的商业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,各地区都建立了民族贸易公司,有的村寨建立了购销店,商品销售总值逐年增长。布朗族地区的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,普遍建立了小学,设立了卫生所、医疗组,过去流行的痢疾、疟疾等病基本得到了控制,群众的健康状况大为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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